2016年三明市经济协作办部门决算说明 |
附件2 2016年三明市经济协作办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批复三明市协作办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明财(农)决〔2017〕14号)及《三明市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三明市协作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区域协作、山海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内资引进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协作办部门包括2个机关行政处室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三明市协作办部门主要任务是: 负责全市区域协作、山海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内资引进等工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全市引进协作内资的确认、统计、服务等工作。 (二)加强区域协作,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发展。充分利用闽东北经济协作区、闽西南五市经济协作区闽粤赣十三市经济协作区、闽浙赣皖十四市福州经济协作区和泛珠三角“9+2”协作区的协作平台,积极主动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一系列协作交流活动。 (三)认真做好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积极协调我市五个省定对口帮扶县(鲤城区-明溪县、集美区-清流县、泉港-宁化县、台江区-建宁县、龙海市-泰宁县)的对口帮扶资金落实工作。 (四)认真做好对口援疆工作。一是做好项目援建工作,二是抓好产业援疆工作,三是推进智力援疆工作。 (五)做好与大田县德周村的挂村工作;做好党建与党风廉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等工作;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本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41.69万元,本年收入1815.37万元,本年支出1823.18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3.88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1815.37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346.22万元,增长287%,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284.12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 事业收入援疆项目经费1531万元,往年从援疆专户列支,本年度财政从协作办账户直接支付,因此增幅较大。 3. 经营收入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亿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亿元。 6. 其他收入0.25 亿元。 (二)2016本年支出1823.1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347.98万元,增长284%,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109.3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3.46万元,公用支出5.91万元。 2. 项目支出1713.81万元,其中援疆项目经费1531万元往年从援疆专户列支,本年度财政从协作办账户直接支付,因此增幅较大。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291.93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25.02万元,下降8%,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基本支出109.1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08万元,减少1 %。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减少。 (二)项目支出182.8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23.94万元,增长11.57%。主要原因是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 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2.71万元,同比下降36.08%。具体情况如下: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66万元,比2015年增长12.5%,主要是:单位搬迁。 九.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三明市协作办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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